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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山东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24-09-16 阅读次数: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我省积极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严肃打击各类学术不端行为,在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的科研氛围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针对我省现有的科研诚信相关规章制度仅局限于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存在覆盖面小、流程不全面等方面的问题,启动了本次《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管理办法》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中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细化了科研失信行为分类,完善了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数据汇交流程,为各部门制定本领域、本系统具体操作细则提供了制度依据。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一附件。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概念界定、遵循原则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突出了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责任明确、防惩结合、强化监督、协同共治的科研诚信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围绕科研诚信相关管理机构职责,对省科技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科技主管部门、科研单位的职责定位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科研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强化作风学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加强自我监督,完善内部制度建设,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

第三章“诚信管理机制”,主要对科研诚信全流程监督管理、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科研成果诚信管理制度、科研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将科研诚信全流程监督管理的要求落实到各类责任主体身上,贯穿于申请、受理、评审、认定、考核、验收等全过程之中。全面推进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细化了承诺情形和地位,明确了成果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原始数据资料、科研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失信调查处理”,主要围绕科研失信调查处理的关键点与常见问题,对举报受理、部门监督、调查主体、参照依据、申诉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赋予科技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第一责任主体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职能,确保工作程序、时限合规合法,处理决定公平公正。

第五章“科研失信行为数据汇交”,主要围绕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者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的相关处理决定,对科研失信行为数据汇交流程、时限、审核、移出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突出省科技厅对科研失信行为数据的审核职能,明确作出处理决定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失信数据,提高科研诚信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管理办法》解释权和执行期限。

附件,主要围绕科研失信行为,对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具体行为进行了规定。细化制定六类主体的82种失信行为,为相关问题的认定、处理提供了明确可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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