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学校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维修与保险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各部门、各单位名下使用的学校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车辆清单见附件1),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已与非定点加油、维修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合同到期后不得再续签。
二、定点业务
学校公车开展定点加油、维修与保险业务,参照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招标确定的各相关定点公司,从中自行选择(定点加油公司见附件2;定点维修公司见附件3;定点保险公司见附件4)。
各定点业务公司合同到期后,各部门单位需从淄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后续中标公司中重新选择。
三、监督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有责任监督相关定点公司履行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服务承诺。若定点公司存在违反服务承诺行为或超出价格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可填写附件中相关投诉表,报送至校长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1.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维修与保险业务管理,合理选择管理规范、技术过硬、服务周到的定点公司,保证公务用车定点业务落地落实。
2.各部门、各单位前期已使用非定点公司尚未结算的款项,请务必于2020年7月18日前办理结算,逾期不再办理。
附件1-4.rar
校长办公室
资产管理处
计划财务处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