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有关部门:
法学院奚彦辉老师承担2019年7月4日14:00-15:40西校区5号楼301教室的《高等数学(A)Ⅱ》监考工作,因个人疏忽未按时到达考场监考。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山东理工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04〕72号)规定,奚彦辉老师构成Ⅲ级教学事故,对其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希望广大教师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按照《关于加强期末考试管理与考试纪律的通知》(教务函〔2019〕59号)要求,严格规范履行监考职责,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度发生。请各学院强化落实“加强诚信教育 严格考试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监考安排并加强考试巡视,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和考试氛围,确保考试正常顺利进行。
教务处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