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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乐网页版入口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工作站)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 : 朱欣欣
作者 : 研究生院
来源 : 研究生院
发布时间 : 2018-06-07
阅读次数 :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合乐网页版入口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工作站)建设与管理办法》业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研究生院

201867

   合乐网页版入口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工作站)建设与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 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工作站)建设,不断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工作站)是学校为加强研究生创新和实践能力培养,促进研究生教育与科技、经济、文化和社会紧密结合,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联合行业、企业、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为合作单位)等共同建立的研究生培养平台。

   第二条通过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工作站)建设,进一步激发社会参与研究生培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构建产学研有机融合的协同育人模式,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

第三条各培养单位均应根据学科培养需求设立一定数量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工作站),建设成效作为培养单位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四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工作站)设立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有市级及以上在研科研项目,建有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具有相关技术研发工程实验条件。

(二)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具有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意愿,具有进一步拓展与学校进行科研项目联合申报、科研技术合作等方面的潜力。

(三)具有一批高级技术职称、较高学术水平和实践指导能力的专业人才,能够指导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

(四)应具备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并具备劳动、卫生、安全等保障。

(五)主要用于开展研究生短期实践的合作单位,可申报联合培养基地;设立专门岗位用于开展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能力培养,与学校有长期科研合作的单位,可申报研究生工作站。

    第五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设立条件,填写相关审批表格,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合作协议。协议须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期限一般为3年。凡是学校批准设立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工作站)可授予合乐网页版入口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合乐网页版入口研究生工作站字样标牌。

第三章组织体系

第六条研究生院负责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工作站)建设的有关政策与措施,研究决定联合培养基地(工作站)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核批准设立与撤销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工作站),表彰在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工作站)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

第七条各培养单位负责对合作单位的资质及培养条件进行审核,制定基地(工作站)发展规划,组织研究生进入基地(工作站)并购买保险,选派校内指导教师到基地(工作站)挂职锻炼或交流学习等。

第八条合作单位负责制订基地(工作站)有关管理办法,选聘基地(工作站)的专业实践导师,负责研究生在基地(工作站)期间的安全教育、日常管理,为学校指导教师到基地(工作站)进行挂职锻炼和交流学习提供条件等。

第九条校内导师与专业实践导师应加强沟通,定期交流研究生思想、学习、生活等事项。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对于研究生企业实践阶段遇到的理论、技术难题给予全程指导,在日常管理、实践答辩等环节有引导和监督责任;专业实践导师负责研究生在基地(工作站)的实践训练指导,参加所指导研究生的实践答辩工作,对研究生在基地(工作站)实践的工作和表现进行考核。基地(工作站)的专业实践导师符合学校有关研究生兼职导师条件的,可优先聘任。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条合作单位需为进入联合培养基地(工作站)实践的研究生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助,培养单位需给予配套经费支持。在同等情况下,合作单位应优先录用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十一条培养单位和合作单位要对参加实践的研究生进行相应安全教育,预防和消除研究生在基地(工作站)的培养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因学校、合作单位、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

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与合作单位有维护对方知识产权等有关权益的义务,如有必要应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在联合培养研究生期间产生的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等归属。涉密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章考核

   第十三条学校每3年对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工作站)进行考核和重新认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地(工作站)的保障条件、人才培养成效、组织和制度建设、特色及创新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的基地(工作站),学校将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推荐省级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评审;考核合格的基地(工作站),可续签协议;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工作站),学校将予以撤销;对建设与考核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培养单位中止一年的设置权限。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合乐网页版入口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实施与管理办法》(研究生函[2010]21号)同时废止。

编辑:责任编辑 : 朱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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