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进一步规范学校档案查借阅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馆提供利用的档案为已开放档案。查借阅未开放档案或非本单位形成的档案,须经档案形成单位负责人批准。
二、利用档案时,除提供身份证(校园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应根据利用需求,出具以下材料:
1.各部门、各单位查借阅档案,须填写《档案查借阅申请表》。
2.教职工查阅与本人相关的财会档案,须经计划财务处批准,并填写《财会档案查阅申请表》;查阅与本人相关的基建档案,须经基建处批准,并填写《基建档案查阅申请表》;查阅与本人相关的科研档案,须经课题负责人批准,并填写《科研档案查阅申请表》。
3.代查他人档案时,须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被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1.档案查借阅申请表.doc
2.财会档案查阅申请表.docx
3.基建档案查阅申请表.doc
4.科研档案查阅申请表.doc
档案馆
2020年7月13日